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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律例则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事情条例
2017-09-04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事情条例

 

 

  2017年1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聚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增强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事情 ,包管其依法推行职责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执法划定 ,团结现实事情 ,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凭证需要 ,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向导 ,大会闭会时代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向导。专门委员会依据有关执法、规则付与的职责开展事情。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聚会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事情。

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的效劳机构、事情机构在事情运行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由常务委员会向导协调。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实验民主集中制原则 ,整体讨论和决议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事情 ,各有关方面应当支持和配合。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依法推行职务时 ,常务委员会机关、组成职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须要的包管。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 ,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 ,委员若干人。

专门委员会下设的响应处(室) ,在专门委员会向导下事情。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中 ,应当有一定命目的专职组成职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大会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时代 ,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体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由常务委员会主任聚会在代表中提名 ,常务委员会聚会通过 ,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聚会时代 ,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提出告退的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聚会决议 ;大会闭会时代提出告退的 ,由常务委员会主任聚会提请常务委员会聚会决议。常务委员会接受告退的 ,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的代表职务被阻止执行或者其代表资格终止时 ,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响应阻止或者终止。专门委员会的职务被终止的 ,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通告。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事情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事情。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有缺时 ,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聚会确定该专门委员会的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事情。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不得担当国家行政机关、审讯机关和审查机关的职务。担当上述职务的 ,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事情职责

第十三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规模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十四条 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聚会交付的议案 ,并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规模内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立规则划和年度立法、监视妄想建议项目。

第十六条 起草或者加入起草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规则草案和决议、决议草案。

规则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书面印发聚会 ,法制委员会凭证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 ,对规则案统一审议。

承办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立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执法草案征求意见事情。

第十七条 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聚会交付的质询案 ,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证询案的回复 ,并提出报告。

第十八条 审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审查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并提出审查处置惩罚意见。

第十九条 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规模内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问题 ,举行视察研究 ,提出建议。

组织实验常务委员会开展的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以及代表视察等项事情。

第二十条 组织实验由常务委员会对有关部分开展的与本专门委员会事情有关的专题询问。

第二十一条 加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视察委员会的有关事情。

第二十二条 建设联系代表和代表加入专门委员会事情的机制。凭证需要约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聚会 ,听取意见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组织运动 ,凭证需要约请相关领域的代表或者专家加入 ,听取意见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可以约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聚会 ,听取代表对议案审议的意见和建议。督办常务委员会主任聚会确定的重点建媾和承办代表建议 ,应当征求代表对建议治理事情的意见 ,须要时可以组织代表对建议治理情形举行监视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对民族事务以外的地方性规则的审议意见的报告;由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提出对民族事务的地方性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法制委员会凭证常务委员会组成职员的意见 ,向全体聚会提出审查效果的报告和是否批准的决议草案。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举行前 ,财务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五年妄想草案初稿、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执行情形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草案初稿、预算执行情形和预算草案起源计划 ,举行起源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聚会时代 ,财务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五年妄想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执行情形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草案、预算执行情形和预算草案举行审查 ,向主席团圆会提出审查效果的报告。

财务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五年妄想实验情形的中期评估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形的报告举行审议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效果的报告 ;对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五年妄想、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预算调解计划草案举行起源审查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效果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应当出席专门委员会聚会 ,加入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运动 ,并充分揭晓意见。兼职的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在推行职务时 ,优先加入专门委员会事情。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应当起劲学习党的理论和蹊径目的政策 ,熟悉宪法、执法、规则和人大营业 ,掌握推行职务所必备的知识和事情规则。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有下列不履职情形之一的 ,自己应当辞去或者由组织责成其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一)一年内无故不加入专门委员会聚会两次以上的 ;

(二)一年内请假次数凌驾专门委员会整年聚会次数三分之二的 ;

(三)一年内无故不列席常务委员会聚会次数凌驾整年聚会次数二分之一的 ;

(四)一年内无故不加入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运动的 ;

(五)因身体或者其他缘故原由难以推行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的。

第四章 专门委员聚会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召开专门委员会聚会的日期、议题应当提前五个事情日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 ,同时送达相关质料。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聚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可出席时 ,应当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聚会由过半数组成职员出席方能举行 ;议决事项 ,须经专门委员会全体组成职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聚会时 ,可以凭证需要约请有关部分认真人或者相关职员列席聚会。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问题时 ,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审查院派员到会听取意见 ,回覆询问。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的讲话应当由聚会事情职员举行纪录整理 ,编印聚会纪要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建设主任办公聚会制度 ,主任办公聚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办公聚会可以凭证需要随时召开。主任办公聚会的事情内容包括:

(一)研究、提出专门委员会聚会议题草案 ;

(二)研究、提出关于专门委员会事情妄想、事情总结的建议 ;

(三)研究、安排专门委员会的一样平常事情 ;

(四)听取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加入的有关聚会精神的转达和专题视察的汇报 ;

(五)听取专门委员会各处(室)事情情形的汇报 ;

(六)治理常务委员会主任聚会交付的事情事项 ;

(七)其他需要研究的事宜。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年头将年度立法、监视以及其他事情妄想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

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专门委员会聚会上将下一次聚会议题的安排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职员。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聚会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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