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在专用公路、公路用地规模内设置公路标记以外的其他标记审批
|
|
依 据
|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私自在公路用地规模内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口号、匾幌等非公路标记。应经公路治理机构批准。
|
|
办理条件
|
(在公路零公路以外的公路用地规模内确需设置的)需要在公路用地规模内设置公路标记以外的其他标记。
|
|
申报质料
|
应当凭证《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划定,事先向所在林业局交通部分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划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主要理由;2、标记的内容;3、标记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4、标记设置所在(路名称、桩号);5、标记设置时间及坚持限期。
|
|
办理程序
|
申请质料准备齐全,报治理局初审,由治理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
|
办理时限
|
1个月内实验年审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设置宣传等非公路标牌:单位/牌面积/年300元(缺乏1平方米按1平方米盘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2]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
|
承办处(科)室
|
交通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