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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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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涉案物价钱鉴证条例、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关于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钱判断治理的增补通知》(2004年10月15日通过、2012年6月14日通过、发改厅[2008]1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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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物价钱鉴证,是指对诉讼、行政执法(执纪)、仲裁、执行案件和刑事案件侦查历程中涉及的种种有形工业、无形资产举行的价钱判断、价钱认证或者价钱评估行为。 第五条 价钱主管部分设立的价钱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钱鉴证机构)认真涉案物价钱鉴证事情。其他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得举行涉案物价钱鉴证。 第六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执纪)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办理案件时,涉案物需要举行价钱鉴证的,应当委托价钱鉴证机构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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