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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含中直)部分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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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涉税财物价钱认定治理步伐》(黑价联[2010]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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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步伐所称涉税财物价钱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分设立的价钱鉴证机构,接受税收征管机关的委托,依法对价钱不明、价钱有争媾和纠纷的涉税财物举行价钱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分是本行政区域内涉税财物价钱认定的监视治理部分,其设立的价钱鉴证机构认真本行政区域内涉税财物价钱认定事情。涉税财物价钱认定实验分级治理制度,各级税收征管机关可以委托同级政府价钱主管部分设立的价钱鉴证机构举行涉税财物价钱认定,关于重大、疑难、重大的涉税财物可以委托上级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分设立的价钱鉴证机构举行价钱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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