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视行政执法行为落实验政执法责任,凭证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和本部分现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实时、公正、果真;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顺应;
(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团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的规模是我局各执法部分及其事情职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推行法界说务历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缺乏以追究执法责任的。
违反执法划定的,应肩负响应的执法责任,不属于本步伐责任追究规模。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具有执律例则授权或局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执法机构,在事情中行使允许、收费、处分、强制、检查等职权的;
(二)不具有执法资格的机构行使执法权或内设机构、委托执法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
(三)逾越本机构执律例模行使执法权的;
(四)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其正式在编事情职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使用条约工、暂时工等非正式在编职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具有或凌驾允许权限实验行政允许的;
(二)不具有或凌驾处分权限实验行政处分的;
(三)不具有或凌驾检查权限举行行政检查的;
(四)不具有或凌驾强制权限实验行政强制的;
(五)不具有或凌驾收费权限实验行政收费的。
第六条 不推行或拖延推行法定职责的(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推行),造成公共治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
(一) 居心不推行或拖延推行的;
(二) 过失造成推行法定职责不实时的;
(三)其他不作为情形。
第七条 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没有执律例则规章依据,行使允许、处分、强制、检查等执法权的;
(二)没有执律例则、规范性文件依据,行使行政收费权的;
(三)有执律例则、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过失或不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不凭证执律例则及有关划定的程序实验行政允许,包括不予允许的;
(二)不凭证执律例则及有关划定的程序行使监视治理、收费、检查、处分等行政职权的;
(三)除法定事由外,推行法定职责凌驾法定限期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见告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和权力救援手段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议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事由作出不予允许决议的;
(二)无事实凭证作出行政执法决议或作出的行政执法决议的事实依据未经核实,与现实不符的;
(三)改动、伪做作出行政执法决议的事实依据,影响执法决议的公正公正性的;
(四)其他违反划定,作出行政执法决议,显失公正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议的行政复媾和行政诉讼效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决议经复议被决议限期推行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决议经复议被变换的;
(三)行政执法决议经复议被作废的;
(四)行政执法决议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执法决议经诉讼被讯断作废或部分作废的;
(六)行政执法决议经诉讼被讯断不推行法定职责或拖延推行法定职责,并限期推行的;
(七)行政处分经诉讼被讯断显失公正,要求变换的;
(八)行政执法决议经复议或诉讼被讯断由执法机构赔偿损失的;
(九)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决议被依法作废、变换、确认违法的;
(十)复议机构违反执律例则划定作出复议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档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档册缺少法定要件的;
(二)行政执法档册保管不善,丧失、损毁的;
(三)行政执法档册誊写不规范、不切合相关划定的;
(四)伪造、编造、改动行政执法档册的;
(五)未在行政执法时实时制作执法档册,事后后补的;
(六)未能体现法定程序或载明法定事项的。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泛起上述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五)项划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追究方法有:
(一)限期整改;
(二)转达品评;
(三)作废昔时评优、评先资格。
以上方法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五条 小我私家泛起上述第四至第十一条划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小我私家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法有:
(一)品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转达品评;
(四)离岗培训;
(五)作废昔时评优、评先资格;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作废执法资格;
(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方法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置惩罚:
(一)一年内泛起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滋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执法行为举行视察的;
(三)对投诉人、揭发人、控诉人攻击、抨击、陷害的; (四)在推行职责历程中有徇私舞弊情形的;
(五)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加入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运动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自动发明并实时纠正过失、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职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治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职员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
(二)执法、规则、规章和内部行政治理制度未作划定或划定不详细,致使行政执法职员明确过失的;
(三)泛起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被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爆发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事情机构及事情程序为:
(一)事情机构:局行政执法事情向导小组认真对过错追究事情的向导,一样平常事情由局法制机构认真协调;
(二)事情程序: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处置惩罚,由局法制机构向有关部分提出起源意见,报局行政执法事情向导小组审议,做出最后处置惩罚决议。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发明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自主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议。情形重大的,经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认真人批准决议,可以适当延伸审查限期,但延恒久限不得凌驾20日。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置惩罚人不平处置惩罚决议的,可以从接随处置惩罚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来由置决议的行政机关或作来由置决议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认真复查并提来由置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诉时代,原处置惩罚决议不阻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执法、规则和规章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