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步队的执法素质,增强对持证执法运动的规范和治理,增进执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鹤北林业局的行政执法职员(以下简称执法职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局法制办认真全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监视治理事情。
第四条 凡从行政执法事情的职员,应统一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执法职员在实验视察、检查或者行政处分时,必需自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批注身份。
第六条 持证职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行政执法有关执法、规则和规章,掌握相关的营业知识;
(二)遵纪遵法、忠于职守、秉公效劳、清正清廉;
(三)经由局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营业培 训并考试及格。
第七条 下列执法职员不予揭晓《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职员;
(二)未经培训或考试缺乏格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1年的。
第八条 对切合条件的行政执法职员,由其所在 部分、单位填写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报局法制办审查,到总局法制办治理《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法制办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报发证机关吊销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转借证件的;
(二)越权使用证件的;
(三)不按划定着装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执法素质测试缺乏格的;
(六)使用执法证件举行违法运动的。
第十条 对执法证件实验年度磨练,全局各有关部分、单位应当凭证划定的时限将本部分、单位执法职员的执法证件收齐后交由局法制办统一治理;详细时间凭证总局法制机构安排另行通知。
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注销的执法证件一律失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职员执法证件遗失的,由持证人写出检查,经局法制办核实后由其所在单位登报声明作废,重新申请补发。
执法证件遗失职员在证件补发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事情。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分、单位应当收回执法证,并认真交由局法制办交还发证机关。
(一)调离执法岗位的;
(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年审缺乏格或者到期未经年审的;
(四)被吊销执法证的;
(五)发证机关以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