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聚会通过 |
凭证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议》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档案的治理和网络、整理事情,有用地�;ず褪褂玫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效劳,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已往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小我私家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手艺、文化、宗教、等运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生涯价值的种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差别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实力、政党、社会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さ蛋傅囊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档案事情的向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 第五条 档案事情衽统一直导、分级治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清静,全球社会各方面的使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治理部分主管天下档案事业,对天下的档案事业实验统筹妄想,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治理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事情实验监视的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职员认真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事情实验监视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事情职员,认真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事情实验监视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种种档案馆,是集中治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认真吸收、整理、保管和提供使用各会管规模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事情职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网络、整理、�;ず吞峁┦褂玫确矫嫘Ч灾牡ノ换蛘咝∥宜郊�,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治理
第十条 对国家划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质料,必需凭证划定,按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事情职员移交,集中治理,任何小我私家不得据为已有。 国家划定倒运归档的质料,榨取私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需凭证国家划定,按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生涯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凭证执法和行政规则的划定,由上述单位自行治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使用方面相互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种种档案馆,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设科学的治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使用;设置须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清静;接纳先进手艺,实现档案治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治理和使用,密级的变换息争密,必需凭证国家有关保密的执法和行政规则的规治理。 第十五条 判断档案生涯价值的原则、保管限期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步伐,由国家档案行政治理部分制订。榨取私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整体所有的和小我私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生涯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关于保管条件卑劣或者其他缘故原由被以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清静的,国家档案行政治理部分有权接纳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清静的步伐;须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出卖的,应当凭证有关划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治理部分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予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榨取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详细步伐由国家档案行政治理部分制订。 档案复制件的交流、转让和出卖,凭证国家划定治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划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榨取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使用职权和宣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样平常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手艺、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限期,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清静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往的限期,可以多于三十年,详细限期由国家档案行政治理部分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按期宣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使用分行条件,简化手续,提供利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正当证实,可以使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凭证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事情的需要,可以凭证有关划定,使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生涯的档案。 使用未开放档案的步伐,由国家、档案行政治理部分和有关主管部分划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对其档案享有优先使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宣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赞成,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无权宣布。 整体所有的和小我私家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宣布,但必需遵守国家有关划定,不得损害国家清静和利益,不得侵占他人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种种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职员,增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妄想地组织编辑出书档案质料,在差别规模内刊行。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治理部分、有关主管部分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丧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私自提供、缮写、宣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划定,私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予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划定,不按划定归档或者未必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生涯的档案面监危险而不接纳步伐,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事情售货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使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治理部分给予忠言,可以并处�?�;造成损失的,责令倍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小我私家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治理部分给予忠言,可以并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遵照本法第十六条的划定征购所聘或者赠予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榨取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治理部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验步伐,由国家档案行政治理部分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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